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制度的决定》(国发〔2000〕9号)以及教育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国防生教育管理规定》(政联〔2007〕3号)、普通高校大学生管理有关规定,为规范国防生在校期间的教育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防生是指军队根据生长干部补充需要,依托普通高校培养、享受国防奖学金、毕业后定向分配到军队工作的大学生。
第三条 国防生教育管理工作坚持点滴规范、注重养成、宽严有度的原则,遵循普通高等教育规律,着眼军事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全面打牢国防生适应部队任职需要的素质基础。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组织形式
第四条 国防生教育管理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建设发展规划。学校成立国防生培养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任组长,组织部、宣传部、团委、教务处、招生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处、财务处、保卫处(武装部)、体育部、通识教育中心、相关学院、国防生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防生管理办”)、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广东工业大学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驻校选培办”)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每学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研究解决国防生培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五条 国防生教育管理工作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驻校选培办、国防生管理办、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具体实施。国防生日常教育管理和专业课程学习由所在学院、职能部门负责,军政训练、假期集训及部队实践锻炼等工作由驻校选培办、国防生管理办负责。
第六条 国防生正式党员达到3名以上的学院,单独成立国防生党支部,负责国防生党员的组织发展和日常教育管理 工作。
第七条 成立广东工业大学国防生模拟训练营(以下简称“训练营”),下设若干连、排、班,实行准军事化管理。营长由驻校选培办现役军官担任,教导员由国防生管理办校方人员担任,副营长、副教导员及以下骨干由国防生轮流担任。
第八条 成立国防生团组织、国防生新闻传媒中心、国防生广播站、国防生纪律作风纠察队、国防生国旗护卫队、军事爱好者协会等国防生社团组织,积极开展特色活动,丰富国防生文化生活,培养国防生的综合能力素质。国防生干部在年度综合测评中与普通学生干部享有同样的待遇。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九条 国防生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驻校选培办、国防生管理办依据招生计划和相关规定共同负责。国防生在校选拔工作由教务处、驻校选培办、国防生管理办、相关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开展。
第十条 国防生新生入学一个月内,由驻校选培办、国防生管理办组织政治复审和身体复查。复查复审合格的,经广州军区政治部干部部批准后,由驻校选培办、学校、学生本人及学生担保人共同签订《国防生培养协议书》,确定国防生资格。复查复审不合格的,按以下情况处理:高考成绩高于当年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普通生该专业最低录取分的,转为该专业普通生;低于当年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普通生该专业最低录取分而又高于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当年学校普通生录取线的,转为达到录取分的其他专业普通生;低于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当年学校普通生录取线的,退回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
第十一条 国防生除完成专业课程学习外,还须完成总部和军区规定的军政训练课程,修读适应部队任职需要的选修课程。军政训练课纳入学校国防生人才培养课程体系,具体实施办法由驻校选培办会同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等相关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国防生必须在规定学制时间内完成学业,取得学历和学位证书,并经军队考核合格后,方能列入当年接收计划,由军队接收单位办理入伍手续,安排到部队工作。
第十三条 国防生管理办每学期对国防生学习成绩进行一次汇总统计,寄送家庭报告书。按照未修够学分累计情况,对国防生实施成绩分级预警制度:未修够学分累计10分以上予以谈话警示;未修够学分累计15分以上予以通报批评;未修够学分累计20分以上予以书面警告。
第十四条 国防生考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逐级报批,经广州军区政治部干部部审批同意后,方可报考或免试攻读研究生。遇有政策调整时,按军队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国防生毕业分配,由总政治部干部部拟制分配计划,广州军区政治部干部部、驻校选培办根据分配计划、培养目标和军队人才需求,结合学生综合表现和个人意愿,确定分配去向和岗位。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国防生在校期间实行集中住宿、统一管理。训练营负责组织开展早操、早自习、晚自习等活动,国防生须按规定参加早操、早自习、晚自习等活动。国防生管理办定期对国防生现实表现进行通报,将通报情况作为年度评先依据。
第十七条 除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外,国防生不得参加其他党派和政治性组织,不得参加宗教活动,不得围观和参与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不得组织和参与集体上访。国防生参与学校批准成立的各类社团组织,或参加校外的社会活动,必须先报驻校选培办、国防生管理办审批同意后方可加入。
第十八条 国防生必须举止端正,谈吐文明,仪容整洁,精神振作,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边走边吃东西,不得搭肩挽臂。男生不得留长发、大包头、大鬓角和胡须;女生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除有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不得纹身刺绣,如染发只准染与本人原发色一致的颜色。参加集会必须按规定时间和顺序入场,遵守会场秩序和纪律,不得迟到和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第十九条 国防生参加军政训练和重大活动时应着军装。其它需着军装的场合,由驻校选培办确定。军装必须按规定穿着,不得混穿,不得化妆、佩戴首饰。军装必须妥善保管,严禁军装外借和私着外出,严禁着军装参加商业性文娱活动。
第二十条 国防生内务设置应当整洁统一。宿舍及公共场所卫生整洁,物品设置统一,摆放整齐,无乱堆乱放。国防生管理办每周组织宿舍内务卫生检查,每月进行评比。
第二十一条 国防生应当执行国家和军队保密规定,严守国家、军队秘密。
第二十二条 本科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不提倡谈恋爱,不允许结婚。
第二十三条 国防生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离校。请假一天以内,由学院审批;请假一天以上,需先填写“广东工业大学国防生外出请假审批报告表”,办理相关手续。假期离校前,国防生应主动向驻校选培办说明假期去向,按照规定时间返校。遇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国防生出国(境)探亲、旅游、学术交流,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逐级上报,经广州军区政治部干部部审批后方能出国(境)。
第五章 军政训练
第二十五条 军政训练包括军政理论、日常训练和集中训练。军政理论课教学由学校和驻校选培办共同组织实施;日常训练以军事基础知识学习和体能训练为主,集中训练分为新生入学集训、暑期基地化集训和部队实践锻炼等,由驻校选培办和学校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国防生必须接受军队和学校组织的军政训练。军政训练计划由驻校选培办统一制定,由驻校选培办和学校具体实施。国防生因故不能参加军政训练,应向驻校选培办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具体原由。
第二十七条 国防生必须定期接受军政训练考核。考核成绩不合格的,予以1次补考,补考成绩仍不合格的,予以分流。
第二十八条 国防生在校日常军政训练场地等由学校保障,集中训练被装、卫勤、弹药等由驻校选培办负责落实,其他保障问题由学校和驻校选培办协商解决。
第六章 国防奖学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防奖学金由学杂费和生活补助费组成。学杂费由军队财务主管部门与学校结算,生活补助费由驻校选培办按每年10个月的标准逐月发放给国防生本人。
第三十条 国防奖学金发放的起止时间,从招收或者选拔的当年9月份起算,止于毕业当年6月份。
第三十一条 分流国防生缴纳的国防奖学金本金、违约金,统一上交军队财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受到学校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经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批准取消培养资格的国防生,应当退还已享受的国防奖学金,并交纳已享受国防奖学金2至3倍的违约金。
受到学校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经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
部部门批准取消培养资格的国防生,应当退还已享受的国防奖学金。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书面警告,暂停发放国防奖学金:
(一)受到学校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累计3次受到国防生管理办、驻校选培办通报批评。
(三)受到国防生管理办、驻校选培办学习成绩书面警告。
第三十四条 根据暂停发放国防奖学金的原因,对应下列情形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国防生管理办和驻校选培办批准,可恢复发放国防奖学金:
(一) 学校解除其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 确已改正,受到通报表扬。
(三) 及时修得学分,累计未修够学分在15分以下。
第七章 奖励评先
第三十五条 为了调动国防生学习、训练、工作的积极性,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军政训练、科技创新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国防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三十六条 国防生管理办、驻校选培办每年开展优秀国防生、优秀国防生干部、优秀毕业国防生等评比表彰活动。毕业国防生当年受“广州军区优秀国防生”和“广东高校优秀毕业国防生”表彰的,毕业分配时可优先安排。
第八章 考核分流
第三十七条 国防生考核分入学考核、学年考核、毕业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进行分流安置。
第三十八条 入学考核由驻校选培办和学校配合广州军区政治部干部部于国防生新生入学一个月内进行,主要内容包括政治条件复审、体格心理复检、录取资格复核。入学考核不合格的,按第十条办法进行分流。
第三十九条 学年考核由驻校选培办和学校有关部门、学院于每学年进行,主要内容包括学业成绩评定、军政训练考核、现实表现考察、体格心理复查。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培养协议,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毕业考核由驻校选培办和学校配合广州军区政治部干部部于国防生毕业前进行,主要内容包括入伍资格审查、综合素质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培养协议,由学校办理普通生毕业派遣手续、面向社会就业;其中以逃避、拒绝到军队工作为目的,故意达不到考核标准,或者拒不服从毕业分配,经教育无效的,由学校做退学处理,情节恶劣的开除学籍。
第四十一条 国防生在培养期间违反《国防生培养协议书》协议内容、构成违约的,经学校和驻校选培办研究,并报广州军区政治部干部部批准,取消国防生资格,按有关条款 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工业大学招收和选拔的国防生,由国防生管理办、驻校选培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未详尽处,按上级规定执行。在执行
中如遇教育部、总政治部出台新的政策精神,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2年6月12日起施行,原《广东工业大学国防生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