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加强我校学生体育竞赛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调动学生参与体育竞赛的积极性,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广东工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注册在校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生体育竞赛奖励工作具体由体育部、学生处负责,上报学校审批。
第四条 评奖项目及奖励标准
1.高水平运动队队员参赛获奖,单项赛事按以下标准奖励(单位:元/人)
名次 级别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第七名 |
第八名 |
国家级 |
10000 |
7000 |
6000 |
5000 |
4000 |
3000 |
2000 |
1000 |
省级 |
4000 |
2500 |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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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普通学生参赛获奖,单项赛事按以下标准奖励(单位:元/人)
名次 级别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第七名 |
第八名 |
国家级 |
4000 |
3000 |
2500 |
2000 |
1200 |
1000 |
800 |
700 |
省级 |
2000 |
1500 |
1000 |
700 |
400 |
300 |
200 |
100 |
3. 综合性运动会按以下标准奖励(单位:元/分)
奖励办法 级别 |
按得分计算 |
国家级 |
400 |
省级 |
200 |
4.高水平运动员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技术水平非常突出的高水平运动员新生,奖金标准与当年学费相同,奖励名额不超过当年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新生的10%。
5.集体项目的奖励,要体现贡献的大小和区别对待的原则,分别有全队20%、30 %、25%、25%的队员按照参赛所获名次的奖励标准,对应获得2倍、1倍、1/2、1/3的奖励。
6.洲际或世界赛事参照国家级标准执行。
第五条 评奖程序
1.体育竞赛奖励评选每学年评定一次,在5-6月份进行,新生奖学金在9-10月份进行。
2.体育竞赛奖励评选采用学生申请、学校审批的办法。学生本人虽具备评选资格和评选条件但不提出申请者,视为弃权。
3.个人项目奖励,由学生本人自愿申请,并填写《广东工业大学学生体育竞赛个人项目奖励申请表》,同时须附比赛成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交体育部初审。
4.集体项目奖励,经全体队员同意后,由项目负责学生提出申请,并填写《广东工业大学学生体育竞赛集体项目奖励申请表》,同时须附比赛成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交体育部初审。
5.高水平运动员新生奖学金,由学生本人自愿申请,并填写《广东工业大学高水平运动员新生奖学金申请表》,同时须附相关证明材料,交体育部初审。
6.体育竞赛奖励工作要坚持规范管理、严格标准、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初审结果要向学生公示3天,学生在公示期间可向体育部提出质疑,如属实,应予更正。公示无异议后,体育部填好相关表格和材料,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学生处审核。
7.学生处对体育部评审结果核准后送学校行文表彰,并将奖励获得者名单送财务处核实,奖励奖金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第六条 特别说明
1.获奖年度内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奖励评定资格。
2.同一次比赛不同小项的奖励可以累加计算,但是一年内同一个项目,均按最高比赛名次计算一次奖励,其余不重复累计。
3.学校对教练带队参加学生体育竞赛活动获奖进行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本办法由体育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3日起实施。原来关于学生参与体育竞赛的奖励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