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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2017年10月15日 17: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广东工业大学章程》 、《广东工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在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方面的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改变原处分(处理)决定的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包括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的新生,以下称学生)。

第四条 学校应坚持公正公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决定以及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等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学生对同一处分(处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处委”),依照本办法履行学生申诉处理职责。

申处委负责受理申诉、调查取证、审查评议、作出申诉处理结论,配合省教育行政部门的复核工作。

申处委下设办公室,负责申诉的接收登记、档案管理、日常事务及统筹协调。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七条 申处委由11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主任委员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本科或研究生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其他委员为:法制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院、保卫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各1名,法律专家代表1名,校学生会或研究生会主要学生干部(主席或副主席)1名,申诉人所在学院的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各1名。必要时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指导。

申处委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申处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人可以根据下列情形以书面方式申请相关成员回避。

(一)与申诉人有亲属关系的。

(二)与本项申诉有利害关系的。

(三)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情况的。

第九条 申诉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处委委员具体组成名单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申处委对申诉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收到书面回避申请书之日起3日内,将作出的是否同意回避的决定告知申诉人。

第十条 申处委主任委员的回避由校长决定,其他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委员决定。

第十一条 申处委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学生申诉处理会议,不得委派或指派他人代理出席。主任委员负责申处委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委员会议。如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代行履职。

第十二条 因出现委员回避、出差或者其他缺席的情况,而导致委员会议出席人数不能达到本办法要求的出席人数,而委员会议又必须限时召开时,主任委员可以任命与缺席委员属同一代表方面的临时委员。

每次委员会议上的临时委员不得超过两人。临时委员在本次委员会议上享有与正式委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申处委的申诉处理程序由受理申诉、审查评议和作出处理结论三个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十四条 申诉期为10日,自学生接到处分(处理)决定书之日起算。因不可抗力因素,学生确实不能在申诉期限内提出申诉,经学校申处委核查属实,可视为在申诉期限内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时须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诉书,同时附上学校处分(处理)决定书的复印件并填写广东工业大学学生申诉登记表,由申诉人本人向申处委办公室提交。

第十六条 申诉书应当实事求是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所在学院、专业班级、学号、住所、联系方式。

(二)明确的申诉请求、申诉理由和具体的事实依据证据。申诉理由和依据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申诉人提出学校处分(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2.申诉人认为学校处分(处理)决定适用规定错误或不当的。

3.申诉人认为学校处分(处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4.申诉人有证据证明作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滥用职权或徇私行为的。

5.申诉人有依据证明存在其他对其本人处理不公正的情况的。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书及相关附件材料由申诉人亲自签署姓名确认。

第十七条 人数众多的申诉人因同一事由的共同申诉,可以由申诉人推选三人(含三人)以下的代表人,持授权委托书参加申诉。代表人的申诉行为对其所代表的申诉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申诉请求或撤回申诉,必须经被代表的申诉人同意。

第十八条 申诉人在申处委作出申诉处理结论之前,可以向申处委申请撤回申诉。申诉人撤回申诉应当向申处委递交书面申请。申处委在收到申诉人撤回申诉的书面申请后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诉人撤回申诉的答复。

申诉人撤回申诉后再向申处委就同一事项申请申诉的,申处委不再受理。

第十九条 未成年学生可以由其家长代为提出申诉。由申诉人的家长代为提出申诉的,申诉人家长应当在申诉书中亲笔签名,应当提交申诉人和家长之间关系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家长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处委不予受理:

(一)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的。

(二)申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的。

(三)申诉事由或次数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的。

(四)申诉书等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至第十八条之规定的。

(五)因受理工作需要,要求提供或补正(齐)有关材料,但申诉人未按要求按时提交的。

(六)申诉受理期间,申诉人自行撤回申诉的。

第二十一条 申处委办公室有权保存和处置申诉材料,申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取回。

第二十二条 申处委办公室收到申诉书,应及时登记建档并审查是否符合申诉条件,并在正式接到申诉书及申诉申请表等材料之日起三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受理意见经申处委主任委员同意后,申处委办公室应在申诉登记表中明确备案并告知申诉人。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诉,应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诉人。

第二十三条 申诉受理后,申处委应在确定受理后两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确定申处委委员具体组成名单,并指定其中两名或三名委员负责相关的核实或查证工作。

第二十四条 申处委务必严肃认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受理申诉。根据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请求及理由,对原处分(处理)决定的原始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或证据予以核实或查证,听取申诉人申辩陈述,听取原决定机构、有关职能部门和学院以及相关人员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通知相关人员到会说明情况。

第二十五条 申处委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诉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因故延期,应及时告知申诉人。

第二十六条 申处委委员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对申诉事项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申诉处理结论。委员表决时不得投弃权票,表决结果须达到会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申处委经受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申诉处理结论。

(一)原处分(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规定准确、程序符合规定、处分或处理适当的,作出维持原处分(处理)决定的结论。

(二)原处分(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规定错误或不当,或处理程序不符合规定,或存在滥用职权、徇私等其他不公正情况的,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1.涉及开除学籍处分、取消入学资格或退学处理的,申处委将申诉处理结论提交校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2.其他的由申处委将申诉处理结论提交相应职能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申诉处理结论应以书面形式出具并由申处委办公室送达申诉人、申诉人所在学院和原决定机构。结论书一经出具,申诉工作即告完毕。涉及需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的,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的时限不纳入申诉受理期计算。

送达方式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直接送达。申诉人应在送达回执上签收。

2.留置送达。若申诉人拒绝接受申诉处理结论及其他文件的,则由申处委办公室工作人员在送达回执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有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即视为送达。

3.邮寄送达。信件邮递以申诉人填报于登记表的通讯地址为准,因申诉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申处委,导致未能被申诉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维持原决定的申诉处理结论或学校重新研究后的决定仍然有异议的,在接到结论书或新的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申处委不得收取申诉人和学校有关部门任何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同时废止。对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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