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校中表现优异、学术成果突出的在读全日制研究生。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设立,旨在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条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确保评审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广东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教〔2013〕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以下简称“学工部、学工处”)、研究生院、财务处的主要负责人、学位分委员会主席等组成,监察处负责监督。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受理有关申诉事宜。
第四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生导师代表(校学术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含分委员会〕委员)、研究生代表、学院评审工作小组组长代表组成,监察处负责监督,学工部、学工处负责组织实施。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负责全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复核、评审工作,采用票决制。
第五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学院院长、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任组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制定、组织申请、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奖励名额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按照广东省财政厅、教育厅有关规定,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如有变动,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广东省财政厅、教育厅按照有关规定确立名额分配,每年进行一次。学校根据各学院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确定各学院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名额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名额。
第八条 申请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学制内在校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曾受过校纪处分;
(五)学习成绩优异。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或当年度完成开题报告和中期检查,无不及格课程(申请国家奖学金认定的除外);
(六)科研能力突出,取得较好的学术成果。
第九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处分,且仍在处分期内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及其它按相关规定需缴纳的费用者。
第十条 在正常学制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国家奖学金,但课程成绩、获奖、学术科研等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和当年 8 月31 日前已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二条 高校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原则上由高校对研究生进行国家奖学金评审。
第十三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四条 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学校通过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本科阶段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符合条件的可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四章 评审方式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采用认定和评定两种方式。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评审认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复核确定;博士研究生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评审推荐、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定。
第十六条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评审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评审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 研究生科研学术能力特别突出的,或者在创新创业活动中表现特别突出的,经2名导师(博士研究生需为博导)推荐,可申请认定国家奖学金,经学院评审工作小组认定后推荐到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评审确定的结果报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八条 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评定的,通过测评和专家评审的方式开展。硕士研究生的测评总成绩为课程成绩积分和科研能力(学术成果)积分之和。博士研究生测评成绩为科研能力(学术成果)积分总和。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九条 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根据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对研究生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按学校分配名额确定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名单,并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 5个工作日的公示。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进行审核,确定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建议名单,并复核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名单。学工部、学工处将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上报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第二十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提出申诉,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应及时研究并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一条 评审过程中及评审结束后,发现参评研究生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取消当年评奖资格并收回获奖证书和奖学金,情节严重者,依据《广东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须依据本办法,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报学工部、学工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0日起实施,原《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广工大规字〔2016〕1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工部、学工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