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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

2016年01月12日 01:00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对研究生教育培养的支持力度,调动研究生参与学术研究和科研实践的积极性,激发研究生学习和创新热情,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4]239号)等文件规定,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评审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省财政厅下拨经费和学校出资共同组成,用于奖励支持我校在读的优秀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安排使用坚持专款专用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奖励标准


注: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100%覆盖,根据当年招生简章确定等级,不设固定比例。二三年级学业奖学金等级比例从2019级开始执行,2018级及以前研究生按《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广工大规字〔201612号)执行。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未曾受过校纪处分;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五)积极参与学术研究和科研实践;

(六)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七)学校规定学制内的在校非定向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不含定向、MBAMEM等有工资收入类型研究生);

(八)完成当年度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修读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或完成开题报告、中期检查);当年度无不及格课程;当年度无黄牌警告课程或黄牌警告课程1门。

(九)提交申请前,应缴清学费、住宿费等代收费或者办理贷款手续。

(十)原则上,博士研究生必须有学术科研成果。

第六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奖学金的评定和认定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和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评审标准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评审标准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九条 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照当年研究生招生简章确定。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动态管理,参照当年度参评学生的课程成绩积分、科研能力(学术成果)积分、参加创新实践项目(学术活动)积分、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加分认定和评定。

第十条  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一等奖学金采用直接认定和评定两种方式确定,二等、三等奖学金采用评定方式确定。

第十一条  二、三年级研究生申请一等奖学金认定的,必须是科研学术能力特别突出者,署名第一获得如下高质量科研学术成果至少一项:

(一)参加本学科领域内权威科研竞赛获得最高级别奖项;

(二)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以上;

(三) SCIⅠ区收录学术期刊论文一篇(理工类)或被SSCIA&HCIⅠ区、《中国社会科学》收录学术期刊论文中英文版一篇(人文社科类)及以上;

(四)艺术类研究生发表的作品或美术、设计作品在特级学术、科研、设计竞赛中获得最高级别奖项;

(五)在本学科领域公认的最顶级刊物发表论文。

如申请者取得的突出科研成果未在上述所列成果中,由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确定。

第十二条 二、三年级研究生申请学业奖学金等级评定的,通过年度测评的方式开展。硕士研究生的年度测评总成绩为课程成绩积分、科研能力(学术成果)积分、参加创新实践项目(学术活动)积分、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加分总和。博士研究生测评成绩为科研能力(学术成果)积分总和。

硕士研究生课程成绩积分计算公式为:课程成绩积分=40×[∑(单科成绩×学分)/∑学分]/100 ,包括全部学位课程和选修课程。

科研能力(学术成果)积分、参加创新实践项目(学术活动)积分、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加分等,需根据统一制定的相关加分细则,以个人取得的实际分数计算。

第十三条  研究生获得学业一等奖学金,必须在本学院本年级中具有相对突出的学术成果,具备较强的科研学术能力。原则上,科研能力(学术成果)积分为零的研究生,不予参评学业一等奖学金。

第四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由研究生院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工作副校长担任组长,党委研究生工作部部长、副部长,财务处处长,学位分委员会主席等为组成人员,监察处负责监督。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各类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确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处理学生对评审结果的投诉与举报。

第十六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党委书记任主任,主管研究生副院长、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务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奖学金实施细则的制定、组织申请、学院评审等工作。

第十七条 评审程序

在学院组织开展研究生年度测评的基础上,研究生提交学业奖学金评定申请,学院根据研究生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对外公示3个工作日。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审核后报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对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述或投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院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领导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裁决。

第十九条  评审过程中,参评研究生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奖资格并追回所发荣誉证书和所发奖金,情节严重者,依据《广东工业大学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广工大规字〔2017〕40号)给予处分。

第五章 奖学金的发放和变动情况

第二十条 研究生院根据研究生所获奖学金等级发放当年度学业奖学金。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并颁发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当年度奖学金:

(一)违反党纪国法、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二)无故不参加学校、学院要求参加的集体活动,按学年计算累计达4次者;

(三)新学期未请假超过一周未注册者;

(四)未请假离校且连续一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者;

(五)一学期未请假缺勤累计达30学时者;

(六)研究生因提前毕业(结业、肄业),或因其它原因终止学业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院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广工大规字〔2016〕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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