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我校大学生创新行动计划,切实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表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促进优良校风学风建设,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教体艺〔2014〕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评对象
凡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含普通班级学生和创新类培养班级学生。现有的创新类培养班级有创新实验班、卓越工程师班、集成电路设计联合学院的班级、粤港机器人联合学院的班级,以后新增创新类培养班级,参照此办法。
第三条 评奖原则
学校奖学金的评定坚持“规范管理、严格标准、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择优评定、按绩施奖”原则。
第四条 评奖项目及比例
1.奖学金项目。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学习标兵奖学金、学业进步奖学金、学生创新奖学金、校园文艺菁英奖学金、社会实践菁英奖学金。其中优秀学生奖学金分设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
2.优秀学生奖学金。普通班级学生的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获奖学生人数控制在本学院参加综合测评学生人数的28%之内。创新类培养班级中创新实验班、集成电路设计联合学院班级和粤港机器人联合学院班级的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奖人数按参评人数60%的比例评定,卓越工程师班的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奖人数按参评人数35%的比例评定。具体奖励比例如下表:
班级类别 |
一等奖学金 |
二等奖学金 |
三等奖学金 |
普通班级 |
不超过3% |
不超过10% |
不超过15% |
创新类培养班级 |
创新实验班、集成电路设计联合学院班级、粤港机器人联合学院班级 |
不超过6% |
不超过20% |
不超过34% |
卓越工程师班 |
不超过3% |
不超过12% |
不超过20% |
3.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院级普通班级的优秀学生干部名额按学院参评学生人数2.7%评选,院级创新类培养班级的优秀学生干部名额按参评人数的3%评选,学院评审小组根据申请人考核情况在全学院范围内进行评定,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按全校参加综合测评学生人数的0.3%由校团委按一定程序组织评定,报学生工作处复核。以上各类优秀学生干部不重复评选。
4.学习标兵奖学金。普通班级的学习标兵奖学金人数不超过本班参评学生人数的2%,创新类培养班级的学习标兵人数不超过本班参评学生人数的4%。
5.学业进步奖学金、学生创新奖学金、校园文艺菁英奖学金、社会实践菁英奖学金根据评选条件确定获奖人数。
第五条 奖金标准
1.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2000元/人。
2.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1000元/人。
3.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600元/人。
4.学习标兵奖学金:500元/人。
5.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200元/人。
6.学业进步奖学金:100元/人。
7.学生创新奖学金:个人项目500元,集体项目800元。
8.校园文艺菁英奖学金:个人项目200元,集体项目500元。
9.社会实践菁英奖学金:个人项目200元,集体项目500元。
第六条 评奖条件
1. 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学习标兵奖学金及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评奖条件由综合素质测评中“品德表现、学业成绩、创新实践、社会实践和文体实践”五个部分的评价总分(P)在本班排名先后决定,排名先后的各项比例如下:
奖学金类别 |
普通班级 |
创新类培养班级 |
创新实验班、集成电路设计联合学院班级、粤港机器人联合学院班级 |
卓越工程师班 |
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 |
P居本班前8% |
P居本班前10% |
P居本班前8% |
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 |
P居本班前20% |
P居本班前30% |
P居本班前20% |
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 |
P居本班前40% |
P居本班前60% |
P居本班前40% |
学习标兵奖学金 |
P居本班前50%,学年学业成绩考核积分居本班前2% |
P居本班前60%,学年学业成绩考核积分居本班前4%。 |
P居本班前50%,学年学业成绩考核积分居本班前2%。 |
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 |
P在全班排名50%以内,品德表现评价分不低于85分 |
2.学业进步奖学金:学业成绩考核积分在班级排名比上一学年进步10名及以上。
3.学生创新奖学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所有条件必须在评审年度获得。
(1)主持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2)在三大索引(SCI、EI、ISTP)或国家核心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或论著;
(3)被授权发明专利。
4.校园文艺菁英奖学金:获得文艺类省级一等奖(或第一名)以上(含一等奖或第一名)表彰奖励。
5.社会实践菁英奖学金: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获省级以上的表彰奖励。
第七条 申请资格
1.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本科学生,已经办理缴费注册手续。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测评学年内没有违法违纪行为、没有受到任何处分。
3.体质测试评价达到以下要求,方可参加评优评奖:2021~2022学年测评学生,体质测试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2022~2023学年测评学生,体质测试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2023~2024学年及以后学年测评学生,体质测试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体质测试免测的学生,仍可参加评优评奖。
4.品德表现评价得分在80分及以上才能参评年度各类奖学金。
5.本学年内没有不及格科目(公选课、重修课程除外),以首次考试成绩为准。
6.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表现良好。
7.申请学生干部奖学金,须担任一年以上(含一年),工作积极,业绩突出,在校风学风建设中起带头作用,得到同学们普遍肯定。
8.申请学生创新奖学金、校园文艺菁英奖学金和社会实践菁英奖学金的个人项目和集体项目资格如下:
(1)申请个人项目:申请人为获奖材料的唯一获得者,或申请人为获奖材料里排名第一的获得者且该获奖材料未申请集体项目。
(2)申请集体项目:全体成员均需符合奖学金申请资格;原则上由获奖材料里排名第一的获得者作为代表提出申请,申请人需取得全体成员的同意。
第八条 评奖办法
1.奖学金评定在学生年度总结和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进行,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2.奖学金评定采用学生申请、学院审核、学校审批的办法。学生本人虽具备评选资格和评选条件但不提出申请者,视为弃权。
3.评奖人数指标按百分比计算,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各奖项分别计算获奖名额。
4.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小组根据奖学金评奖资格、评奖条件和项目比例,审阅学生奖学金申请表,评定获奖学金学生名单,并向学生公示三天,学生在公示期间可向学院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提出质疑,如属实,应予更正。最后,公示无异议,学院填好相关的表格和材料,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5.学生工作处对学院评审结果进行核准后送学校行文表彰,并将奖学金获得者名单送财务处核实,奖学金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第九条 特别说明
1.转专业学生原则上测评当年在原就读学院和班级参加评奖。
2.创新类培养班级一般指学校招生时按照特色培养录取的班级。其他各种形式的创新人才培养改革班级奖学金奖励比例主要有以下两类:由跨多个学院学生选拔组建成立的班级,奖学金奖励比例按照创新实验班的标准评定;由本学院学生选拔组建成立的班级,奖学金奖励比例按照卓越工程师班的标准评定。关于各类新增加的创新人才培养改革班级无法确定奖学金奖励比例的,需由学院向教务处提交相关材料,由教务处评定奖励标准。
3.以上各类奖学金如无特殊说明的可同时多项申请。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开始施行,适用于2021~2022学年及之后学年的奖学金评定。2020~2021学年奖学金评定仍沿用《广东工业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广工大学字〔2013〕16号)、《广东工业大学创新实验班奖学金评定办法》(广工大学字〔2013〕17号),以上两个办法于完成2020~2021学年奖学金评定后自动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