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笫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增强大学生创新创造活力,创建优良学风校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教体艺〔2014〕5号)的文件精神,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 凡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均有参加综合素质测评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测定与评价,务必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力求科学、全面、准确反映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包括体质测试评价(设为T)、品德表现评价(设为D)、学业成绩考核(设为X)、创新实践评价(设为C)、社会实践评价(设为S)、文体实践评价(设为W)等六个方面。其中,体质测试评价和品德表现评价作为申请各类奖学金的首要条件。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总积分(设为P)由品德表现评价分、学业成绩考核分、创新实践评价分、社会实践评价分和文体实践评价分五个部分(以下简称其他五项评价)组成。各项所占权重(设为a)取值分别为aD%、aX%、aC%、aS%、aW%,五项评价权重之和为100%。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总积分计算公式如下:
aD%+aX%+aC%+aS%+aW%=100%
P=D×aD%+X×aX%+C×aC%+S×aS%+W×aW%
各项所占权重(设为a)如下表所示:
评价模块 |
内容 |
权重(a) |
体质测试评价(T) |
身体形态、身体机能、身体素质 |
申请奖学金的首要条件 |
品德表现评价(D) |
思想品质、集体观念、学习态度、组织纪律 |
申请奖学金的首要条件且 0%≤aD≤15% |
学业成绩考核(X) |
学业成绩 |
55%≤aX≤75% |
创新实践评价(C) |
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 |
5%≤aC≤15% |
社会实践评价 (S) |
学生工作、社会实践、社会服务 |
5%≤aS≤10% |
文体实践评价 (W) |
文艺、体育 |
5%≤aW≤10% |
第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排名按照总积分的高低依次排名,此排名作为年度奖学金评定的排名依据。当其他五项评价的总积分相同时,以“品德表现评价”得分确定排序,品德表现评价得分高者排前。
第二章 体质测试评价
第六条 体质测试评价是对学生身体形态、身体机能、身体素质等方面进行测评,是评价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依据。体质测试评价达到以下要求,方可参加评优评奖:2021~2022学年测评学生,体质测试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2022~2023学年测评学生,体质测试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2023~2024学年及以后学年测评学生,体质测试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体质测试评价为免测的学生,仍可参加评优评奖。
第三章 品德表现评价
第七条 品德表现评价是对学生思想品质、集体观念、学习态度、组织纪律、社会实践等方面进行测评,由基本分、加分和扣分三部分组成,满分为100分。品德表现评价占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0%~15%。品德表现评价作为申请奖学金的首要条件,品德表现评价得分80分及以上的学生才能参评年度奖学金。
学年品德素质测评积分(D)计算公式:D=D1+D2-D3
其中:D1——学年品德表现评价基本分
D2——学年品德表现评价加分
D3——学年品德表现评价扣分
第八条 学年品德表现评价基本分D1,满分90分。由学生个人自我测评、班评议小组测评、班主任(或辅导员)测评构成,分别占20%、40%、40%。各学院可根据以下标准制定相应的考核细则,符合下列条件可得满分90分,不符合下列条件的,学院可结合实际制定考评细则进行相应扣分,但扣分最多不超过10分。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和大学生行为规范。
2.诚实守信,爱护集体,关心他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积极向上,勤奋学习,不旷课,认真完成规定学业。
4.积极主动参加各类主题教育活动及校园文化、社会实践、体育锻炼和文艺活动。
5.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公益劳动、志愿服务。
6.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九条 学年品德表现评价加分D2由以下两项组成(不同项目可累计记分,但最高为10分)。针对以下两项未包含的加分细项,各学院可自行制定加分级别。
1.荣誉加分(在测评学年度有效)
荣 誉 级 别 |
加分 |
国家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 |
10 |
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 |
8 |
学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 |
5 |
学院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 |
3 |
省级各类积极分子或先进个人 |
6 |
学校各类积极分子或先进个人 |
4 |
学院各类积极分子或先进个人 |
2 |
2.集体荣誉项(在测评学年度有效)
荣 誉 级 别 |
主要负责人加分 |
其他负责人加分 |
一般成员 加分 |
全国先进党、团支部、班集体 |
8 |
6 |
4 |
全省先进党、团支部、班集体 |
6 |
4 |
3 |
学校先进党、团支部、班集体 |
4 |
3 |
2 |
学院先进党、团支部、班集体 |
2 |
1.5 |
1 |
学校文明宿舍 |
2 |
1 |
1 |
学院文明宿舍 |
1 |
0.5 |
0.5 |
注: 同一项获不同级别荣誉的只计最高分项。
第十条 学年品德表现评价扣分D3有如下两项(扣分项目可累计不超过80分)。针对以下两项未包含的扣分细项,各学院可自行制定扣分级别。
1.个人项目(在测评学年度有效)
类 项 |
扣 分 |
无 故 旷 课 |
2 |
通 报 批 评 |
学 院 |
4 |
学 校 |
8 |
行政、党团处分 |
警 告 |
30 |
严重警告 |
40 |
记 过 |
50 |
留校察看 |
60 |
2.集体项目(在测评学年度有效)
类 项 |
扣 分 |
主要负责人 |
一般成员 |
所在宿舍受到学校学生宿舍管理部门通报批评 |
3 |
2 |
所在宿舍受到学院通报批评 |
2 |
1 |
注:① 以上为每次的扣分。
② 同一项只扣最高分一项。
第四章 学业成绩考核
第十一条 学业成绩包括一学年来所修的所有课程(必修课、选修课、公共选修课)。学业成绩考核占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55%~75%。学业成绩考核计算方法如下:
1.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该学年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所修课程的总学分)。该数据直接来源于教务处教务管理系统的《成绩表》。
2.学业成绩平均分(X)=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折合为百分制的分数。
学习成绩与绩点数的折算方法为:
90~100分折合为4.0~5.0绩点,优秀折合为4.5绩点;
80~89分折合为3.0~3.9绩点,良好折合为3.5绩点;
70~79分折合为2.0~2.9绩点,中等折合为2.5绩点;
60~69分折合为1.0~1.9绩点,及格折合为1.5绩点;
59分以下(不及格)折合为0绩点。
注:① 90分折合为4.0绩点,91分折合为4.1绩点,以此类推。
② 所有课程成绩均按照学生首次考试取得的课程成绩计算。
③ 不及格课程和重修通过的课程绩点数为0 。
④ 经批准缓修通过的课程绩点可以计算在修读学期的总绩点内。
第五章 创新实践评价
第十二条 创新实践评价分(C)由创新实践基本分C1和创新实践加分C2两部分组成,满分100分。创新实践评价占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5%~15%。
创新实践评价积分(C)计算公式:C=C1 + C2
1.认真组织或积极参与各级各类科技创新实践活动,可得基本分C1=20分。
2.参加各级各类科技创新实践活动,并取得较好成绩的,可根据以下七个级别的标准加分,但加分合计C2不超过80分。特级、一级、二级、三A级、三B级竞赛项目参照《广东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项目级别细则》。针对以下七个级别未包含的科技创新实践活动,各学院可根据专业及学科发展自行制定加分级别。
(1)个人获奖项目加分(在测评学年度有效)
(2)集体合作获奖项目加分(在测评学年度有效)
单位级别 |
获奖等级 |
加 分 |
负责人或 第一作者 |
主要成员 排名为第二、第三 |
一般成员或 其它作者 |
特级竞赛或国际级科研成果 |
第1等级 |
30 |
28 |
22 |
第2等级 |
28 |
25 |
20 |
第3等级 |
25 |
22 |
18 |
一级竞赛或国家级科研成果 |
第1等级 |
25 |
22 |
18 |
第2等级 |
22 |
20 |
15 |
第3等级 |
20 |
18 |
12 |
二级竞赛或省级科研成果 |
第1等级 |
20 |
18 |
12 |
第2等级 |
18 |
15 |
10 |
第3等级 |
15 |
12 |
8 |
三A级竞赛 |
第1等级 |
15 |
12 |
8 |
第2等级 |
12 |
10 |
6 |
第3等级 |
10 |
8 |
3 |
三B级竞赛 |
第1等级 |
10 |
8 |
3 |
第2等级 |
8 |
6 |
2 |
第3等级 |
6 |
4 |
2 |
校级竞赛或科研成果 |
第1等级 |
6 |
4 |
2 |
第2等级 |
4 |
2 |
1 |
第3等级 |
2 |
1 |
0.5 |
学院级竞赛 |
第1等级 |
2 |
1.5 |
1 |
第2、3等级 |
1.5 |
1 |
0.5 |
注:① 以同一项目参加不同级别的科技学术竞赛或被评为不同级别的科研成果,取最高得分。
② 各类竞赛及科研成果的级别由举办方及学校相应主管部门共同界定。
(3)个人学术论文论著(在测评学年度有效)
级 别 |
加 分 |
三大索引(SCI、EI、ISTP) |
20 |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 中文核心期刊 |
15 |
有CN刊号的正式期刊 |
5 |
(4)集体或合作学术论文论著(在测评学年度有效)
级 别 |
加 分 |
第一作者 |
第二作者 |
三大索引 |
8 |
6 |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 中文核心期刊 |
6 |
4 |
有CN刊号的正式期刊 |
4 |
2 |
(5)被授权专利(在测评学年度有效)
专利类型 |
个人项目 获得者 |
集体项目 主要负责人 |
集体项目 核心成员 |
发明专利 |
10 |
8 |
6 |
实用新型专利 |
3 |
2 |
1 |
外观设计专利 |
2 |
1 |
0.5 |
著作权 |
2 |
1 |
0.5 |
注:① 以上各类专利如果被转让使用,按双倍加分。
② 同一著作、学术论文在不同的刊物上发表,只按最高级别标准加分。
③ 获得专利,又将专利成果发表论文,不累加得分。
第六章 社会实践评价
第十三条 社会实践评价分(S)由学生工作加分(S1)、社会服务加分(S2)、社会服务奖励加分(S3)三部分组成,满分100分。社会实践评价占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5%~10%。
社会实践评价积分(S)计算公式:S= S1+S2+S3
1.学生工作加分标准(S1满分40分)
经所属的上级指导部门(学校团委或学院等)考核称职的,可按以下标准相应加分;经考核不称职的,不能加分。
注:①学生干部的直接管理部门可以对以上各类学生干部的工作表现提出加分建议,建议的加分分值不能超过表内对应位置的上限分值。上表未涵盖的学生干部加分,均由学院制定细则确定最终分值。
② 学生干部兼任多个职务的,只计最高分一项。
③ 学生获得同类荣誉的,按最高分一项计分。
2.社会服务加分标准(S2满分40分)
学生每年须参加学校第二课堂活动至少60小时。其中理想信念时长不低于5小时;文体艺术时长不低于5小时;实践志愿时长不低于5小时;双创实训时长不低于2小时;校园建设时长不低于2小时;参加社会服务1天最高按8小时计。完成第二课堂成绩单时长要求的学生可以加40分,各学院根据学校团委的相关规定给予确认;没有完成社会服务工时的,按少1小时扣0.5分的标准相应扣分,但扣分不超过40分。
3.社会服务奖励加分标准(S3满分20分)
在校内、校外的志愿服务活动和假期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并被评为先进个人或受到嘉奖的,可获得社会服务奖励加分。具体加分参照以下标准:
获奖等级 |
个人项目 |
集体项目 |
省级以上(含省级) |
20 |
15 |
校级(含厅级) |
15 |
10 |
校级以下(含学院、社区) |
8 |
3 |
第七章 文体实践评价
第十四条 文体实践评价占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5%~10%。文体实践评价分(W)由以下4项组成(可累加,但满分为100分):
1.体育竞赛破记录
(1)个人项目破记录
级 别 |
加 分 |
国际级 |
20 |
国家级 |
15 |
省 级 |
10 |
学校级 |
5 |
学院级 |
3 |
(2)集体项目破纪录 |
级 别 |
加分 |
主力队员 |
一般队员 |
国际级 |
15 |
10 |
国家级 |
10 |
7 |
省 级 |
7 |
5 |
学校级 |
5 |
4 |
学院级 |
4 |
3 |
|
|
|
|
2.参加校内外体育、艺术(声乐、舞蹈、器乐、戏剧、书画、摄影)竞赛等文体活动获奖者,按如下标准加分:
(1)个人项目
(2)集体项目
3.发表文学、美术、音乐、摄影等作品,按如下标准加分:
(1)个人作品
级 别 |
加 分 |
国 际 级 |
10 |
国 家 级 |
8 |
省 级 |
5 |
学 校 级 |
3 |
(2)集体或合作作品
级 别 |
加 分 |
第一作者(或主要成员) |
其他作者(或成员) |
国 际 级 |
8 |
4 |
国 家 级 |
6 |
3 |
省 级 |
4 |
2 |
学 校 级 |
2 |
1 |
注:① 同一文章(或作品)在不同的刊物上发表,只按最高级别标准加分。
② 同一内容(项目)参加不同级别的竞赛只按最高标准加分。
③ 体育特招生在体育方面,文艺特招生在文艺、艺术方面的奖项不计加分。
4.参加校内外知识(非科技类)、演讲、辩论、征文竞赛活动获奖者,按如下标准加分:
(1)集体项目
(2)个人项目
第八章 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指导并会同各学院开展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本测评办法中加分、扣分标准为基本原则,各学院要根据本办法的基本原则和学院制定的相关实施细则进行实际操作,并在测评年度前将学院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学院内部意见征询以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制定的实施细则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六条 各学院成立“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及先进班级、先进个人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综合测评领导小组”),成员由学院党委副书记和主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7至9人组成。该小组具体指导和实施本学院的本科生综合测评和先进个人评选、先进班级评比工作,接受学生的申诉和咨询。
第十七条 各学生班级应在本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成立“班级学生综合测评和先进个人评议小组”(以下简称为“班级测评小组”),该小组由班主任主持,由班长、团支书和经民主推选出的学生代表共7名(至少有一名女生代表,没有女生的班级除外)组成。班测评小组的任务是:负责核实学生的各项素质表现,给予更正或补充,根据本办法及各学院制定的实施细则给予评议和打分,班测评小组核实各项计分后呈交学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
第九章 综合素质测评与评奖操作程序
第十八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与评优活动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的九月份进行,具体测评时间以学校当年的通知为准。
第十九条 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应坚持学生自我总结评价、班级评议小组评议和班主任(或辅导员)确认三方结合的原则,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实事求是的测评。
第二十条 班级评议小组成员应接受班主任(或辅导员)的具体工作指导,对学生的品德表现等情况要在集体评议的基础上进行评价,做到客观、公正。
第二十一条 班级评议小组应将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以适当的形式告知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可就异议之处向班主任或班级评议小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说明情况。
第二十二条 学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对本学院学生的综合测评档案进行审核,并将测评结果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转专业学生原则上测评当年在原就读学院和班级参加综合素质测评。
第二十四条 凡综合素质测评弄虚作假者,一旦查实,取消一切评先或获奖资格,若已经颁发证书及领取奖学金的,应退回获奖证书及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开始施行,适用于2021~2022学年及之后学年的综合素质测评。2020~2021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仍沿用《广东工业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广工大学字〔2013〕15号),该办法于完成2020~2021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后自动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校团委、体育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