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6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1〕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广东工业大学章程》、《广东工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建立健全我校全日制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划拨我校用于落实高等教育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学校按规定比例计提用于开展学生资助工作的资金及社会捐赠用于学生奖助学的资金。学生资助资金主要包括本科生国家奖学金、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国家助学贷款中央奖补资金、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资金、学费减免、社会奖助学金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以下简称“学工部、学工处”)、研究生院、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学院(培养单位)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等组成。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学生资助工作重大事项的研讨和决策,全面领导和监督我校学生资助工作。学工部、学工处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具体落实,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提供本科生和研究生学籍信息,财务处负责学生资助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管理。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工部、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配足配齐工作人员, 全面统筹全校学生资助工作。主要负责执行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联络沟通,统筹指导各学院和培养单位开展学生资助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培养单位)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培养单位)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辅导员、导师代表、班主任代表和学生代表等,设1-2名辅导员为学生资助专员,具体组织落实本单位学生资助工作。学院(培养单位)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完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工作任务,各资助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切实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深入了解和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组织学生申请认定和资助,核查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加强学生资助育人工作,及时解决学生资助工作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等。
第三章 资助项目
国家资助项目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8000元/生/年,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20000元/生/年,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30000元/生/年。按照广东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根据《广东工业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进行评选。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5000元/生/年。按照广东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根据《广东工业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进行评选。
第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支持高校表现良好的在读研究生,按照广东省教育厅下达的额度,结合学校招生规模和当年预算,根据《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办法》进行评选。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在读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及正常学制内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本科生2000—4000元/生/年,硕士研究生6000元/生/年,博士研究生13000元/生/年。按照广东省教育厅下达的额度,结合当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人数进行合理分档资助。根据《广东工业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进行评选。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根据《广东工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贷款金额本科生不超过8000元/生/年,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生/年。
第十二条 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资助金额本科生不超过8000元/生/年,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生/年。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十三条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资助对象是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考入我校并报到的入学新生。补助金额本科生不超过8000元/生/年,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生/年。资助周期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一个学制期。
第十四条 “三支一扶”助学贷款代偿。毕业后到农村基层从事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继续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工作满1年,可申请代偿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资助对象是户籍在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且小学和中学均在少数民族聚居区中小学就读,考入我校的全日制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金额10000元/生/年,资助周期为本科就读期间。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大学生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 区)民族工作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南粤扶残助学工程。资助对象是广东省户籍当年考入我校的全日制残疾人大学生。资助标准为本科生一次性资助15000元/生,硕士研究生一次性资助20000元/生,博士研究生一次性资助30000元/生。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大学生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
学校资助项目
第十七条 绿色通道。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通绿色通道政策,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缓缴学费,再办理入学手续,保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专项资助。为部分家庭经济困难新生提供除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等资助政策外的新生专项资助,包括入学报到路费补助、新生生活费补助、新生助学金等,专项资助不超过6000元/生。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根据《广东工业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管理办法》,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开展校内勤工助学活动,解决生活费问题。
第二十条 减免学费。在生源地助学贷款、助学金和勤工助学等资助渠道无法及时足额资助的情况下,学校对部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突发重大变故,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施行的一项补充资助措施。具体标准由学校结合当年预算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临时困难资助。学校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而导致经济困难的学生,按困难程度给予每次不超过5000元的临时困难资助,并优先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二条 学校奖学金。学校设立学校奖学金奖励全日制在校品学兼优的学生,根据《广东工业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办法》进行评选。
社会奖助学项目
第二十三条 社会奖助学金是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为支持教育事业发展,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困难的学生而设立的奖助学金。具体按《广东工业大学社会资助奖助学金办理办法》实施。
第四章 学生资助资金的来源、分担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我校学生资助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和地方政府下拨经费、社会或个人的捐赠、学校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按4%-6%的比例提取的学生资助专项资金。
第二十五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助由中央财政承担。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承担。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省财政和学校承担。本科生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资金、学费减免资金由学校承担,学校承担资助资金严格控制在当年预算安排的总额内,学生资助项目的标准和比例根据当年的预算总额进行调整。社会奖助学金由出资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年对上一年度实际支出进行清算,并以上一年度实际支出金额为基数提前下拨当年预算资金。
第二十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学院和培养单位,应切实确保学生资助经费的预算执行效率,认真做好学生资助资金的使用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各项资助,将资助资金真正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和优秀学生的奖励,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奖助学金的实施进度,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按上级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使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机制
第二十八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财务处严格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要求,落实责任制,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资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学生资助资金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应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构申请理由,伪造相关材料,骗取资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认定结果,收回资助资金,按照《广东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全体资助工作人员,须对申请资助学生的相关个人信息进行保密,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的审核、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杜绝信息外泄现象的发生,保护受助学生尊严。如违反规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8日起实施,由学工部、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