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办法
(2023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增强研究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能力,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1〕1号)等文件规定,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研究生奖学金是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及研究生单项奖学金。研究生单项奖学金包含优秀研究生骨干奖学金、文体活动菁英奖学金和社会实践菁英奖学金。
第三条 研究生奖学金由省财政厅下拨经费和学校出资共同组成,用于奖励支持我校在读的优秀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四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安排使用坚持专款专用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
类 型 |
等 级 |
金 额 |
二年级及以上比例 |
博士生 |
一等奖 |
18000元/年 |
20% |
二等奖 |
15000元/年 |
25% |
三等奖 |
12000元/年 |
35% |
硕士生 |
一等奖 |
10000元/年 |
20% |
二等奖 |
6000元/年 |
25% |
三等奖 |
2000元/年 |
35% |
注: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研究生院根据当年研究生招生简章提出等级,不设固定比例。
第六条 研究生单项奖学金奖励标准:
优秀研究生骨干奖学金评定比例为全校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总数的4%,其中,学院研究生骨干占3.5%,校研究生会骨干占0.5%,奖金为1000元/人。研究生文体活动菁英奖学金和社会实践菁英奖学金名额依据实际条件评定,团体比赛名额将根据申请情况而定,比例不超过全校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总数的5%,奖金为200元/人。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六)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在学校规定学制内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
(七)学习成绩优异,当年度无不及格课程;当年度黄牌警告课程不多于一门;
(八)提交申请前,已办理注册手续、缴清学费及住宿费等代收费或助学贷款手续。
第八条 研究生单项奖学金申请资格及申请条件:
(一)研究生单项奖学金申请资格:
1.我校在校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4.提交申请前,已办理注册手续、缴清学费及住宿费等代收费或办理助学贷款手续。
(二)优秀研究生骨干奖学金申请条件:
1.须担任学校研究生团委、研究生会或学院研究生分会的学生职务,各学院研究生党、团、班干部,校社团负责人等,任职时间一年(含一年)以上;
2.热爱集体,关心同学,热心学生工作,以身作则,积极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工作,带头参加由学校、学院或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组织研究生参加各类活动;
3.工作积极主动,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工作成绩显著,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4.诚实守信,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严于律己,在同学中起到表率作用;
5.担任多个职务者,只能申报一次。
(三)文体活动菁英奖学金申请条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参加校研究生会组织的体育比赛获第一名者;
2.代表研究生参加校级文体竞赛获前三名者;
3.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文体竞赛获前八名者;
4.代表学校参加国家级文体竞赛获奖励者;
5.在各种文体活动比赛中负责组织工作,做出突出贡献者。
(四)社会实践菁英奖学金申请条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积极参加学院或学校组织的假期社会实践活动,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2.积极参加学校或社区公益活动,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应;
3.参加由校级以上部门组织的大型活动,获得组织部门奖励者;
4.研究生自行组织或个人参与某项大型活动组织、策划,获得社会的广泛认可。
第九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奖学金的评定和认定
第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和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评审标准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评审标准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 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照当年研究生招生简章确定。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动态管理,参照当年度参评学生的课程成绩积分、科研能力(学术成果)积分、参加创新实践项目(学术活动)积分、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加分等予以认定和评定。
第十三条 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学业一等奖学金采用直接认定和评定两种方式确定,二等、三等奖学金采用评定方式确定。
第十四条 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申请学业一等奖学金认定的,必须是科研学术能力特别突出者,署名第一获得如下高质量科研学术成果至少一项:
(一)参加本学科领域内权威科研竞赛获得最高级别奖项;
(二)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以上;
(三)被SCIⅠ区收录学术期刊论文一篇(理工类)或被SSCI、A&HCIⅠ区、《中国社会科学》收录学术期刊论文中英文版一篇(人文社科类)及以上;
(四)艺术类研究生发表的作品或美术、设计作品在特级学术、科研、设计竞赛中获得最高级别奖项;
(五)在本学科领域公认的最顶级刊物发表论文。
如申请者取得的突出科研成果未在上述所列成果中,由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确定。
第十五条 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申请学业奖学金等级评定的,通过年度测评的方式开展。年度测评总成绩参考课程成绩积分、科研能力(学术成果)积分、参加创新实践项目(学术活动)积分、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加分等。
课程成绩积分计算公式为:课程成绩积分=40×[∑(单科成绩×学分)/∑学分]/100 ,包括全部学位课程和选修课程。
科研能力(学术成果)积分、参加创新实践项目(学术活动)积分、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加分等,需根据统一制定的相关加分细则,以个人取得的实际分数计算。
第十六条 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获得学业一等奖学金,必须在本学院本年级中具有相对突出的学术成果,具备较强的科研学术能力。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研究生申请研究生单项奖学金,本人填写《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奖励申报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交本人所在学院。校级研究生干部向校研究生会提出申请,校研究生会根据比率初步确定人选后,向各相关学院推荐。
第四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以下简称“学工部、学工处”)、研究生院、财务处、团委的主要负责人以及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工作由学工部、学工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学校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各类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确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九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任主任,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务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奖学金实施细则的制定、组织申请、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二十条 在学院组织开展研究生年度测评的基础上,研究生提交奖学金评定申请,学院根据研究生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对外公示3个工作日。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工部、学工处,学工部、学工处审核后报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对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二条 评审过程中,参评研究生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奖资格并追回所发荣誉证书和所发奖金,情节严重者,依据《广东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奖学金的发放和变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学工部、学工处根据研究生所获奖学金等级发放当年度奖学金。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并颁发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当年度奖学金:
(一)违反党纪国法、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二)无故不参加学校、学院要求参加的集体活动,按学年计算累计达4次者;
(三)新学期未请假超过一周未注册者;
(四)未请假离校且连续一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者;
(五)一学期未请假缺勤累计达30学时者;
(六)休学者;
(七)研究生因提前毕业(结业、肄业),或因其它原因终止学业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并报学工部、学工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6日起实施,由学工部、学工处负责解释。《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办法》(广工大规字〔2019〕31号)自本办法发文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