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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年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5年09月22日 08:58 

各学院: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教助学〔2015〕54号)文件的要求,现就做好2015年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全日制学生)
  1.2015年参军入伍的毕业生(包括应届、往届);
  2.2015年参军入伍的在校生;
  3.2015年退役复学生;
  4.以往年份漏报的符合补偿代偿或资助条件的各类学生;
  5.以往年份已接受学费资助且 剩余学年需按新标准补差资助的退役复学在校生。
  二、资助标准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要求,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标准,调整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凡是在2014年7月1日之后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均按照新标准进行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凡是服义务兵役退役复学的学生,从本学期起,学费减免的标准均按照新标准执行,补报之前学期学费减免的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以往年份已接受学费资助的退役复学在校生,剩余学年按照新标准与原标准的差额进行补差资助。
  三、报送材料及时间
  (一)学生申请材料
  学生按照不同的类型,报送给学校的材料如下:
  1.参军入伍毕业生:
  (1)《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2)审核盖章后的《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一份。
  2.参军入伍在校生:
  (1)《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2)审核盖章后的《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一份。
  3.退役复学生:
  (1)《退役证书》复印件一份(需复印封面和内页)(如该生退役时为士官身份,另外提供申请人的《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2)复学证明复印件一份;
  (3)审核盖章后的《应征入伍高校复学生学费资助申请表》原件一份。
  (二)报送要求
  学生的申请表必须是在征兵网上在线填写和打印的,手写无效,报送材料要整齐规范。
  (三)报送时间
  材料报送最后截止时间为2015年10月13日 。
  联系人:王老师,电话:020-39322619,地址:大学城校园行政楼109室,邮编:510006,邮箱:712211@qq.com

                           学生工作部(处)
                           201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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