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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校本科生2015-2016学年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补充通知

2015年09月30日 09:13 

各学院:
  根据《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及省教育厅和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做好2015—2016学年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教助函【2015】49号)要求,为做好我校本学年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现将有关助学贷款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按最新规定,高校助学贷款的最长贷款期限统一调整为“学制加13年但不超过20年”。学生申办贷款时,可以选择的最长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3年(不超过20年,《助学贷款期限表》见附件1),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和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将按此规则自动校验。
  1.新生(2015级)请于10月10日前在国开行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在线网络申请,并下载、打印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A4纸打印,一式两份),签名确认后,连同《高校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一式两份),学生证复印件(或高校录取通知书复印件)(A4纸复印,一式两份),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一式两份)上交学院。
  2.上学期末在国开行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已经按旧政策(毕业后第三年还第一笔贷款)申请贷款的同学(2011级、2012级、2013级、2014级),如需变更贷款期限,请以班为单位填写《助学贷款期限变更表》(纸质版)(见附件2),并于10月10日前上交学院,学院根据学生所填《助学贷款期限变更表》做相应的变更。
  联系人:周老师,王老师(39322619)

  附件:1、助学贷款期限表
2、助学贷款期限变更表

                          学生工作部(处)
                          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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