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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南粤扶残助学工程”实施办法(暂行)>的补充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8年10月24日 14:01 

单 位:学生处、学生工作部              
              各学院:
  为与时俱进满足社会需求,广东省残联、广东省教育厅2018年9月联合发布《<关于“南粤扶残助学工程”实施办法(暂行)>的补充通知》(粤残联〔2018〕104号),根据文件精神,将有关事项予以转发,请各学院通知相关学生(包括本科生、研究生,下同)及时申请。
  一、申请对象
  广东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残疾人大学生,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残疾人大学生以及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残疾人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受助对象若同时满足广东省财政设立的高校资助政策条件,如“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广东省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和生活费补助”等,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其中一项政策,不可同时重复享受。
  二、资助标准
  本科生每人一次性补助15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一次性补助20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一次性补助30000元。
  三、申请方式
  残疾学生可通过登录广东省助残补贴管理系统(http://nyzc.gddpf.org.cn/jsp/)进行网上申请。操作不便的残疾学生,可以由亲属或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工作人员依据本人相关材料协助进行网上申请。
  四、申请时间
  未申请过“南粤扶残助学工程”助学金的残疾学生,可在就读期间每年10月1日至11月10日进行助学金申请。
  五、审核流程
  残疾学生提交网上申请,经各级残联初审、省残联和省教育厅终审,公示无异议后省残联组织助学金发放工作。
  六、助学金发放
  当年申请,次年发放。残疾学生申请时须填写本人社保卡账户作为助学金发放账户,由各地残联进行助学金发放。
  省残联咨询电话:020-83305853

  附件:1.关于印发《“南粤扶残助学工程”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残联〔2015〕83号)
     2.关于《南粤扶残助学工程实施办法(暂行)》的补充通知(粤残联〔2018〕104号)

                            党委学生工作部
                             学生工作处
                             研究生院

                            201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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