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业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科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促进勤工助学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教财〔2018〕12号)及《广东工业大学章程》《广东工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勤工助学的组织与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勤工助学活动的政策,制定完善学
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实施办法。
(二)合理规划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引导、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三)依法规范用工管理,通过签订用工协议,加强岗前培训,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四)发挥勤工助学实践育人功能,主动引导学生通过劳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与修养。
(五)定期听取用人单位、学生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组织管理水平。
第七条 用人单位是勤工助学工作的具体责任单位,职责包括:
(一)统筹本单位的勤工助学岗位并负责办理申报审批备案手续;
(二)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的招聘和录用;
(四)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的培训、教育、管理、考核;
(五)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考勤和酬金申报;
(六)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安全保护和工作保护。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勤工助学酬金的发放工作。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确保不影响学校正常的管理、教学和生活秩序,不影响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不得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向学生工作处提出设岗书面申请,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同意后方可设岗。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短期勤工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 各用人单位原则上应限于学生假期和课余时间安排勤工助学活动。勤工助学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个月不超过32小时。寒暑假的用人安排由学生工作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申请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应本着必要、合理、精干的原则,合理分配资源。
第十四条 校外用人单位必须携带执照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到学生工作处办理登记手续,经同意后方可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第四章 申请与录用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处定期在校内公开发布勤工助学招聘信息,学生通过如下程序申请和获得录用:
(一)学生填写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交所在学院审核;
(二)学院在评估学生的思想表现、家庭经济状况、日常学习、生活等情况后,在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学生持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到用人单位参加面试;
(四)学生工作处对通过面试的学生进行审核,根据用人单位要求、申请学生条件和意愿,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岗位实行一人一岗,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安排,同时兼顾学生特长、行为表现及学习成绩等因素。
第五章 报酬标准与管理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的报酬原则上不低于23.7元/人/小时,酬金标准不超过758.4元/月。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时薪标准,应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调整和社会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考勤,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时间、完成的质量和遵守劳动纪律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核,并于每月月底核定酬金,填写勤工助学酬金发放表,于次月五日(遇节假日顺延)前报送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汇总审核后报财务处,由财务处发放到学生的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酬金从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酬金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六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组织用人单位为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提供培训。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必须与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学生工作处签订一式三份的勤工助学协议书,协议书自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书应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用人单位必须按协议书的约定安排工作,协议签订前禁止以任何形式用工;用人单位必须对学生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及岗位技能培训,未经培训的严禁上岗。
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有劳动保护,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应当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禁止安排学生参加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以及其它不适合学生从事的工作。
各用人单位须有专人统筹和管理本单位勤工助学工作,并注意在工作中培养和教育学生,定期向学生工作处反映学生工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中应遵守校纪校规,诚实履约、认真工作,对工作中接触到的不宜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 可擅自收集或传播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不可虚报工作时数、冒名顶替领取劳动报酬。
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学校暂停或终止其勤工助学资格,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学生工作处根据学生处分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责令该学生退还其劳动报酬中不当领取的部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离岗应提前两周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经用人单位批准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后,方可离岗。擅自离岗或频繁更换工作单位、不遵守用人单位管理规定者,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其勤工助学,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工作处将不定期回访检查各用人单位勤工助学工作实施情况。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上报学生的劳动时间,依规依纪依法发放勤工助学酬金,不得虚报冒领。如发现有损学生权益、虚报冒领等违规违纪违法的行为,将取消其用工资格,并依职责权限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生工作处将定期统计分析酬金发放情况,对用人单位的岗位数量实施动态管理。对于岗位时长未充分使用、岗位酬金未依规按时报送的用人单位,学生工作处将进行岗位数量调整,回收其岗位用于学校统筹安排。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由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按照协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 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七条 学校每学年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和指导老师进行表彰和奖励。
对在勤工助学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生授予“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称号,名额不超过该学年度勤工助学在岗学生总人数的10%。
对工作积极负责的勤工助学指导老师授予“勤工助学优秀指导老师”称号,名额不超过该学年度勤工助学在岗学生总人数的1%。
第二十八条 “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展现自强不息的精神风貌,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在勤工助学岗位上工作满一学年;
(三)工作态度认真,岗位成绩突出,得到用人单位好评;
(四)学习成绩优良或有较大进步,参评学年度没有不及格科目。
第二十九条 “勤工助学优秀指导老师”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指导勤工助学工作满一学年;
(三)关爱学生,认真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指导工作,充分发挥勤工助学的实践育人功能;
(四)认真考勤,按时准确报送勤工助学工作量和酬金,积极反馈情况,勤工助学管理工作成效明显。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述“用人单位”,除特殊说明外,均指校内用人单位。
第三十一条 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工业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广工大规字〔2017〕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