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
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完善我校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教学实践、科学研究和管理工作的水平,增强研究生实践工作能力,决定在研究生中实行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以下简称“三助一辅”)。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及《广东工业大学章程》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助一辅”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统一安排、定期考核、适当支付津贴的原则,研究生参加“三助一辅”工作必须以不影响正常学业为前提,不能同时担任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岗位要求
第三条 申请“三助一辅”工作的对象为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学业成绩优良、专业基础扎实、学有余力,能够保证充足时间从事工作;
(三)责任心强,工作能力突出,并符合岗位的相关专业技能要求。
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优先。
第四条 助研岗位由研究生导师或科研课题组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求设置。对于适宜以助研方式开展科研训练的学科,研究生均应参加助研工作,确保接受全面、系统的科研能力培养和训练。
第五条 助教岗位根据学校、学院教学和实验工作实际需要设置,主要承担研究生和本科生公共课、专业基础课等辅助教学任务。研究生担任助教,应当增强对相关知识的系统掌握与理解,提升自身教学能力;除承担作业批改、一般答疑工作外,还应科学设计并充实助教工作内容,更多参与课程教学准备及研讨式教学、案例教学的组织工作等。
第六条 助管岗位由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协助开展研究生管理工作。研究生通过参与助管工作,加强管理能力锻炼,提高协调、沟通能力,培养责任意识。
第七条 学生辅导员岗位根据各研究生培养学院研究生规模设置,协助学院组织、实施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担任学生辅导员的研究生,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较强的业务能力,且学有余力。
第三章 岗位的聘任和考核
第八条 “三助一辅”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选聘:
(一)用人单位根据培养研究生人数以及实际工作需求,申请设置岗位。学校统筹,确定全校岗位设置情况并下达各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公开招聘,研究生填写《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申请表》或《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担任学生辅导员申请表》,经导师同意后,上交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择优录用,每个聘期为一学期;
(三)用人单位将拟聘任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后确定聘任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四)受聘研究生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协议。协议书自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书应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受聘研究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完成“三助一辅”岗位的选聘工作。
第十条 学生工作处、用人单位负责对受聘研究生进行工作指导与培训。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成立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本单位“三助一辅”工作实施细则的制定、人员的选聘及管理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用人单位可终止其上岗资格,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一)考核不合格者;
(二)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者;
(三)有违纪违法行为者;
(四)因个人过失造成教学、管理事故或重大影响及损失者。
被终止上岗资格的研究生,自终止之日起停发其岗位津贴,且不得再次申请其它“三助一辅”岗位。
第十三条 研究生任“三助一辅”工作的表现,可写入毕业鉴定,并作为向用人部门推荐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四章 岗位津贴来源、标准及发放办法
第十四条 学校按规定统筹利用科研经费、学费收入等资金,设置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并发放津贴。原则上,助研津贴通过导师或科研课题组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津贴所需资金实行总量控制,由学校专项经费给予支持。津贴标准由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物价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 助研岗位津贴标准由受聘导师或科研课题组确定发放。助教、助管岗位津贴标准不超过500元/月(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7小时),学生辅导员岗位津贴标准不超过800元/月。工作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23.7元/小时计算,时薪标准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调整和社会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津贴按月发放,各用人单位在月末对所聘的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进行考核,填写“三助一辅”津贴发放表,于次月五日(遇节假日顺延)前报送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审核后制表报财务处,津贴直接转入研究生银行账户。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十七条 受聘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承担“三助一辅”工作的,应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离岗。用人单位应于研究生离岗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处和财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因出国、休学、疾病等特殊原因未能实际参与“三助一辅”工作的,不享受岗位津贴。
第十九条 学生工作处将定期统计分析津贴发放情况,对用人单位的岗位数量实施动态管理。对于岗位时长未充分使用、岗位津贴未依规按时报送的用人单位,学生工作处将进行岗位数量调整,回收其岗位用于学校统筹安排。
第二十条 学生工作处将不定期回访检查各用人单位“三助一辅”工作实施情况。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上报学生的劳动时间,不得虚报冒领。如发现有损学生权益、虚报冒领等违规违纪违法的行为,将取消其用工资格,并依职责权限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述“用人单位”均指校内用人单位。
第二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管理办法》(广工大规字〔2016〕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