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业大学班主任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校班主任队伍建设,规范班主任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推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高质量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班主任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力量,是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班主任不仅可以用自身高尚的师德师风影响学生,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取向,还能充分利用自身的学科专业优势在学生专业学习、创新实践、就业创业等方面给予充分的指导与帮助。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 班主任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以下简称“学工处”)与各学院共同聘任。班主任队伍建设工作由学工处统一指导,各学院要依据本办法做好教师担任班主任的相关安排,可制定班主任工作实施细则并报学工处备案。
第二章 选聘与配备
第四条 班主任选聘由学工处牵头,教务处、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协同,各学院具体负责完成。学校相关单位、部门应高度重视班主任工作,做好每年选拔聘用教师担任班主任计划,积极主动为班主任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五条 副高职称及以下教师(50周岁以下,包括专任教师、实验员等)原则上要求担任班主任;鼓励正高职称教师担任班主任。
第六条 班主任一般由各学院从本单位专任教师、实验员或辅导员中遴选确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推荐党政管理干部担任。鼓励各学院探索遴选优秀校友担任学生兼职班主任。
学校党政部门、教辅单位同志等有意从事班主任工作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条件向有关学院提出申请,并征得本人所在单位同意。
各学院每年应将拟定班主任名单报学工处审核备案。
第七条 每个学生自然班都应配备班主任。为保证班主任与学生充分沟通和情感、精力投入,原则上每名教师只担任1个学生自然班的班主任。
第八条 班主任不得私下调换所负责班级或委托他人代管。班主任因出国、进修、身体健康等个人原因在聘期内离岗的,应提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做好工作交接,学院应及时审批并调整人选后报学工处备案。因大类招生专业分流等原因重新组建班级的,学院应结合实际及时调整和确定班主任,并报学工处备案。
第三章 任职条件与工作职责
第九条 班主任的任职基本条件:
(一)政治觉悟高,思想素质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品行端正、爱岗敬业、为人师表,热爱学生工作,具有较强的责任感、事业心和奉献精神;
(三)具备一定的学生思想教育与引导能力,较好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能够较好地处理班主任工作与自身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关系;
(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
第十条 班主任的工作职责:
(一)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爱校荣校情感,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与辅导员共同做好党团支部、班委会的组建和管理工作,做到每学年改选1次班委会,每月至少召开1次班委会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班会,交流、分析班级情况,布置检查各项班级工作。指导参与所负责班级的主题班会、党团建设等集体活动,对所负责班级学生问题排查、特殊学生群体帮扶、评奖评优等事务提出意见与建议。
(三)学业指导与创新创业教育。充分发挥教学与科研经历优势,开展学科专业教育、学习方法教育、学风与学术道德教育等,指导和帮助学生树立正确学习目标,端正学习态度,遵守考风考纪,创建优良班风学风。督促新生认真参加早读及晚自习,指导学生积极参与课外学术实践与创新创业活动,培养学生科学创新精神与创业实践能力。
(四)就业指导与生涯发展教育。及时跟踪掌握学生成长发展状态,在职业生涯规划、升学就业选择等方面给予学生指导,帮助学生树立正确择业就业观,丰富完善成长发展路径,提升成长发展质量。
(五)深入学生一线。每月分别至少1次深入学生课堂、宿舍等,了解学生日常学习、生活、心理、课外实践、人际交往、家庭现状等方面情况,掌握学生的思想状况以及遇到的问题,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及时上报反馈学生各类异常情况。
(六)日常学生管理服务。指导建设健康向上、互助和谐的班级和宿舍文化,持续加强各类安全教育。配合辅导员共同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业发展困难、毕业就业困难、存在心理问题等学生群体的帮扶指导工作。了解学校各类危机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工作流程,协助做好危机事件处置工作。加强家校沟通联系。
(七)按要求认真参加相关业务培训和工作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学院相关工作安排部署。
第四章 考核与激励
第十一条 班主任聘期一般为4个学年,每学年考核一次,与学院学生工作考核评价工作同步进行。
第十二条 班主任学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学院参加当学年考核的班主任总数的10%。对考核“优秀”的班主任,学校将颁发“优秀班主任”荣誉证书并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班主任,学院应终止其班主任工作,相关人员不能参加该学年校内其他学生工作相关评优评先活动。
第十三条 班主任考核工作由学工处统筹安排,各学院具体组织实施。考核总分采用百分制,由所负责班级学生评分和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干部(包括学院党委专职副书记和所负责班级辅导员)评分组成:
(一)所负责班级学生根据班主任对班级的时间、精力及情感投入程度,对班级事务的了解程度,对学生成长发展的关心指导情况等因素,对班主任进行综合评价,评分满分为100分,按参与评分学生人数取平均分,占评价总分的60%。
(二)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干部(包括学院党委专职副书记和所负责班级辅导员)根据班主任对所负责班级的关心了解程度,对各类学生的熟悉跟进帮扶情况,对学校学院各项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支持配合情况等,对班主任进行综合评价,评分满分为100分,按参与评分教师人数取平均分,占评价总分的40%。
第十四条 在考核学年内,班主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应定为“不合格”:
(一)出现违法乱纪、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
(二)存在师德失范行为,具体认定标准按照学校师德失范行为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所带班级学生评分低于60分;
(四)在学生党员发展、评优、奖励、资助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对学生严重违纪行为隐瞒不报、故意包庇的;
(五)学生发生突发事件,未能协同妥善处置的;
(六)因工作疏忽造成学生出现危机事件或安全事故的;
(七)存在其他影响学校声誉或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情况。
第十五条 担任班主任每学年可认定社会服务考核分15分。学校按每学年每个班级2250元的标准给予班主任基本工作补助,对当年经考核评选为优秀班主任的老师则在基本工作补助的基础上按每人2250元的标准给予额外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班主任不予认定其当学年班主任工作经历,不能折算相应社会服务分。
第十六条 担任班主任的学生工作经历是青年专任教师申请晋升教师系列高一级职称的基本条件之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优秀班主任晋升高一级职称岗位。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干部担任班主任经历是其职称晋升或考核评优的参考业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工业大学班主任(班导师)管理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广工大党字〔2014〕14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学工处会同教务处、人事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