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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推进就业创业工作激励办法

发布日期:2025-09-05浏览量:

广东工业大学推进就业创业工作激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家教育部、人社部和省教育厅、人社厅等上级部门有关政策文件精神,更好地总结经验、宣传典型、激励先进,不断提高就业创业工作科学化专业化水平,推进毕业生更高质量就业和更高水平创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创业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必须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申报人员及相关部门、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本办法中的评选条件和评选程序开展评选工作。

第三条 就业创业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奖项设置和评选对象:

(一)就业创业工作先进单位:设立优秀奖、先锋奖、进步奖和引领奖,以学院为评选对象,每年评选一次。

(二)就业创业工作先进个人:设立突出贡献奖和优秀个人奖。

突出贡献奖以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和第二责任人(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和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为评选对象,每三年评选一次;

优秀个人奖的评选对象为学院从事学生工作一线的就业创业骨干导师、毕业班辅导员和班主任,每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广东省大学生就业创业政策和高校就业创业工作部署以及学校相关工作安排,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检查、有反馈、有落实,完成学院就业创业目标,学生工作评价中就业创业工作模块得分排名前30%,初次就业率和总体就业率均超过学校平均就业率。

2.将创新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注重专创融合,加强创新创业竞赛团队培育与项目指导,坚持创新引领创业、创业带动就业,有效提升学生新创业能力与就业竞争力。

3. 坚持生涯发展导向,弘扬“家国情怀”“精英意识”与“工匠精神”,多渠道拓宽就业领域,积极向国家战略领域、粤东西北地区、乡村振兴领域输送毕业生,引导学生到基层、到中小微企业就业及应征参军入伍。

4.重视就业困难毕业生帮扶工作,按照“精准资助、精准帮扶、优质就业”的原则,加强分类指导、管理与帮扶,充分调动全院力量和多方资源,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确保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生顺利就业。

(二)具体条件

1.优秀奖:就业创业工作统筹有方、执行有力、综合表现突出,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和总体就业率全校排名均在前三位。

2.先锋奖:就业创业工作措施得力、针对性强,有效解决难就业和“慢就业”等问题,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全校排名前三位。

3.进步奖:就业创业工作进步显著,毕业生初次就业率或总体就业率较往年有明显增长,同比全校排名有较大幅度提升。

4.引领奖:就业创业专项工作表现突出,在思想引领、价值导向、创新驱动、创业带动等方面起表率作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积极引导毕业生参与“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山区计划”“乡村振兴”“基层选调生”等基层就业,工作突出;

2广泛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积极组织动员大学生特别是毕业生报名参军入伍,学生报名踊跃,成效显著;

3在创新创业教育及相关竞赛实践中组织有力、成果突出,形成就业创业长效机制,有效提升毕业生就业创业与升学质量。

第五条 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立德树人,弘扬“家国情怀”、“精英意识”和“工匠精神”,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切实履行就业工作职责,保质保量完成就业工作任务。

2.深入掌握毕业生基本情况和就业动态,充分利用校内外就业资源,积极拓展就业市场,科学引导学生求职择业,推进多渠道就业。

3.积极组织和指导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和竞赛,强化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有效提升学生就业竞争力。

4.所在学院年度学生工作评价中就业创业工作部分得分排名30%,初次就业率和总体就业率超过学校平均就业率。

(二)具体条件

1.优秀个人奖:参评人员须从事就业工作满1年,且所在学院获先进单位(四个奖项中的任何一个)。(每个学院推荐12名)

2.突出贡献奖:参评人员须从事就业工作满3年,且所在学院连续三年获先进单位(四个奖项中的任何一个)。(每个学院推荐1名)

第六条 评选流程

(一)根据评选条件,综合省教育厅就业中心公布就业数据以及学院就业创业工作总结材料,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遴选出先进单位候选名单。

(二)入围候选就业创业工作先进单位的学院,按相关规定条件,推荐就业创业工作先进个人候选名单,连同个人总结材料报学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

(三)学校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对入围候选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审核公示后,通过最终获奖名单。

第七条 奖励办法

对就业创业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授予就业创业工作先进单位奖牌,并作为学院考核评优和学生工作年度考核业绩贡献的重要依据;授予先进个人荣誉证书,并在个人年度工作考核评优,以及优秀辅导员或优秀班主任评选中给予重点推荐。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